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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见效,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现就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第三条 努力营造良好组织收入环境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理解支持。各地税务机关遇到有关方面不当干预组织收入工作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组织收入环境。
一、财政收入分为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我国在年实施了分税制,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二、国税、地税部门、海关均是征税部门,其中: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由海关征收或代征;中央税由国税征收,地方税由地税征收,共享税种中的增值税、部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等税种由国税征收,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由地税征收。
三、各税种在中央、地方的分成比例具体为:
(一)中央全额: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全额: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
(三)中央地方共享税:
1、增值税:中央%,地方%;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与%比例共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中央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中央。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
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职务有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 还有下设机构的各个正司长及副司长,如下:
1、办公厅;
2、政策法规司;
3、货物和劳务税司;
4、所得税司;
5、财产和行为税司;
6、国际税务司;
7、收入规划核算司;
8、纳税服务司;
9、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稽查局;
、财务管理司;
、督察内审司;
、人事司;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监察局;
、巡视工作办公室。 每个司局下面还设有多个处室,每个处室均有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科员等。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税收分配原则:
为了实现税收分配在经济发展中的上述功能,必须正确地把握并理解税收分配的原则。税收分配的原则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的准则,它要求公平与效率二者兼顾,并溶于税收分配这一过程之中。
(一)税收分配的公平原则
在税收分配中,税制应是公平的,每个纳税者应对政府费用承担其合理的份额。在这一原则下,又有两个分配原则:
一是受益原则
每个纳税者根据它从财政支出中得到的利益大小而相应纳税:谁受益,准纳税,受益大纳税多。依此原则,税制结构取决于财政支出结构,但逮一原则仅适用于一部分税种,因为在现实中每个纳税者从财政支出方面得到的利益并不完全知道,因此,在现实中确定税种时尽管要力图体现受益原则,但真正按受益原则设计的税种并不多,目前主要有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税等。
二是纳税能力原则
这一原则不考虑财政支出结构,要求每个纳税者按他的纳税能力来纳税。它要求确定税负时兼顾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收入的人,就应缴纳相同的税额,而不管收入来源的性质如何。从各级税收分配的实践看,横向公平由于其他一些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影响,而变得难以实现。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负担不同的移:收,纳税能力强的人应比纳税能力弱的多纳税。贯彻这个原则的困难在于这个数量应该如何区分、幅度如何划定与界清。
(二)税收分配的效率原则
税收分配的目标应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经济稳定,实现于稳定中求发展的目的,其出发点在于保护国家经济,避免税收妨碍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并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提高效率。这一原则有三个要求。
一是要求保护税本即保护产业与生产力,并力求促使其发展,从而使国民经济得到发展,这样税源方能扩大,税收也才能增加,这种保护体现在选择课税对象、确定税种以及设计税率等方面。
二是要求提高效率,即一方面要使税收保持中性,税收尽量不要干扰市场价格的均衡,在市场体系中保持相对中性;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存在缺陷时,税收又应当是非中性的,即必须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使之致力于促使企业在同等环境下的公平竞争,恢复市场机制的正常功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是要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社会主义税收分配必须有益于改进资源配置,使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由此来保证财政收入和促进生产相结合,国家建设资金需要同纳税人量力负担相结合,不同课税对象区别对待,使社会主义税收分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最有效的发挥。
税收分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前者构成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后者形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收分配是从多环节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税收分配对国民收入分配多环节的调节,使得税收分配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一个有机地组成部分。
在商品价值实现、收入形成的环节,税收的课税对象主要表现为商品和劳务,其计税依据主要表现为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或商品的销售数量,相应的有关税种称为增值税、流转税或商品劳务税;对实现的收人进行分配的环节上课征的税收,一般表现为各种所得税;在收入支出的环节,税收表现为各种消费税和行为税。
财政收入原则是指财政收入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过程,直接涉及到社会再生产各个方面的利益。财政收入的动员过程必须认真讲求聚财之道,严格按财政分配规律办事,正确处理财政与各个方面之间的分配关系。
要遵循如下原则:
(1)发展经济、培养财源的原则。社会主义财政根植于社会主义经济之中。财政收入规模的大小,取决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离开了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取得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财政收入的动员,必须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农业生产的发展。(2)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分配涉及各个方面的利益,财政收入的动员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才能推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3) 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区别对待与合理负担是相互联系的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区别对待是就不同性质的收入而言,合理负担则是就不同数量的收入而言,区别对待是合理负担的前提条件,合理负担是区别对待的结果,区别对待与合理负担的统一就是社会公平原则。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具体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c为产品生产中所耗费的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即已消耗的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
v为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中归劳动者个人支配的部分,即以工资形式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m为劳动者活劳动消耗所创造的价值中,归社会支配的部分,即税金、利润等。
全口径财政收入=一般公用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 (其中非税收人包括行政事业收入和罚没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包括上级的税收返还和一般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上解收入等)
可用财力=地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补助下级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其中地方收入包括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和本级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级税收返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和其他补助。)
全口径财政收入是全部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只是全口径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而可用财力则属于本级市级能支配的数字,不同的核算维度。
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工作的组成部门。负责全省财政运行情况的稳定。
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省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级与市州、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执行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拨款和省级财政收支;会同物价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承办有关政府性基金审批的事项;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授权,协调、审核和审批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负责全省农业税收、非税性财政收入法规制度的拟定及其省本级收入的征收管理。
(五)管理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及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以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拟定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政府采购工作。
(六)参与全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分配和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拟定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七)组织协调全省国债发行、兑付和宣传工作;监管全省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确认、项目谈判、签订贷款协定、转贷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管理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八)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工作,监督执行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拟定和执行全省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法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组织实施全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预算单位的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和资产登记;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及其占用费的征收和资产管理;负责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国有资本金营运监测;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负责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本金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负责审批省级预算收入退库和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等手续费,对擅自减征、免征、退税及压库的行为进行查处;延伸检查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核查验证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督办事机构。
(十一)制定落实全省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全省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教育、党群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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