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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正在准备中)
一般指党建工作科,是负责单位党建工作的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及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日常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系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负责党组理论学习和意识形态工作,对局属各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理论学习及意识形态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负责机关群团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是打通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定期联席会议机制,相互参与工作,互学互鉴,提高工作效能。
二是打通机关党建与系统党建工作。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机关和系统党建工作,系统机关党建一盘棋,抓机关带系统,抓党建带队伍,抓工作提站位。
三是打通人事与机关党委工作。加强机关党建与人事部门横向联动,注重在机关党建平台上选人用人育人,力求把优秀党员干部充实到机关党委工作岗位上,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工作中,人事部门主动征求机关党委意见建议。
四是打通党建与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部门统筹联动聚合发力,着力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发现问题,既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层层传导管党治党压力,靠实工作责任,着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五是打通党建与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新时代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和党建岗位需求,积极加强党建业务知识专题教育培训,将党务培训纳入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将党建知识纳入“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利用网络优势丰富党建学习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党建知识测试培训,以考促学,以学促做。
六是打通党建与绩效管理工作。把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细化纳入绩效指标全面考核,确保指标覆盖到人到岗。同时注重日常绩效数据收集分析和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倒逼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七是打通党建与税收业务工作。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切实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促进党建工作与税收业务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在部署重大税收任务时,同步制定发挥党建引领的具体措施,大力推广实施“双培”工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分别是
1.突出政治监督,层层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抓好本局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
2.持续深化“三转”,充分发挥纪检机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当好参谋助手,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3.将日常监督与推进税收治理有效结合起来,聚焦基层一线执法人员这个“绝大多数”,紧盯税收执法和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冷硬横推等问题,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
4.认真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强化支部组织生活制度,促进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制度化、常态化,支部书记认真履行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提醒谈话职责,充分发挥支部纪检委员正风肃纪的“前哨”作用。
5.创新和拓宽信息反馈渠道,正确对待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反映,依法保障党员和群众民主监督权利,为党员和群众参与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环境。
6.用好各方面社会监督资源,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积极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好反映问题的整改和反馈,持续改进税收工作。
年泰安市科技工作要点
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周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全面开启“科创名地”建设的开局之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创名地建设,研究确定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面向”,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工作基调,聚焦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聚焦科技企业梯次培育,聚焦创新载体高端攀登,聚焦科技人才智汇泰安,聚焦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党建统领,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确保“十四五”科技创新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目标
——全市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达到2.%。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
——推进山东省智慧康养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组织实施协同创新项目8项以上;落地或转化产业化项目2项以上。
——加快泰山创新谷、泰安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运营,注册公司争取达到家,各类创新研发机构达到家;建设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5个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分别达到家、家。
——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个。
——推荐入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工程9人以上,引进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名以上。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系统推进区域科技战略发展,全力打造科创名地
1.推进济泰区域科技协同创新发展。抢抓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机遇,统筹整合各类创新要素,主动对接德枣科技创新走廊,积极融入省会城市协同创新圈,借助省会城市高校院所、研发平台、人才智力集聚优势,在更深层次推进科技交流与合作。
2.推进黄河滩区(东平湖库区)生态农业创新提振工程。加强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山东农业大学等高校院所合作,建设黄河滩区(东平湖库区)区域性创新中心,着力打造绿色水产、优质粮食、生态林业、中药材种植、食用菌种五大产业板块,推进黄河滩区生态农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3.推进产业链条向海洋延伸。围绕省里“陆海统筹”整体布局,优化配置陆海创新资源要素,支持鲁普耐特等企业开展海洋相关产业科技创新攻关,延长产业链条。
4.推进区域创新协调发展。加速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县(市);加快泰安高新区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创建步伐;加强与山东农业大学等高校院所深度合作,推动泰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纳入科技部“+N”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园区高科创业孵化中心发展,打造苗木花卉新品种培育、新技术研发、新产品交易集散中心。
5.推进“泰山创新谷”建设运营。高标准建设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完成中试基地物理空间建设,推动黑马孵化加速空间高效运转,持续提升泰山创新谷高端科技资源汇聚能力,形成辐射带动全市的科技创新体系,逐步打造全省具有品牌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实施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工程,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6.培强创新强企业。发挥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突出抓好科技创新型企业强培植,市县科技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服务创新强的发展。以创新强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与北京创享智库公司合作实施“企业门诊”项目,支持企业牵头实施一批重点科技项目,鼓励企业自主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7.培优高新技术企业。深入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宣讲培训,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报尽报、应升尽升”。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补助政策,完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研发投入、专利储备等情况监测和服务。
8.培植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坚持市县联动,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引导培育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加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给予精准服务和支持,加速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规模持续壮大。
(三)实施创新载体高端攀登工程,提高科技创新支撑水平
9.不断放大“一体一院”效应。加快推进山东省智慧康养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做好泰山区智能康复装备基地、高新区生物医药基地、泰山医养中心三大产业园区项目服务。加大智慧康养中试基地的建设力度,发挥英特尔中国研究院的智慧元素作用,搭建智能计算大数据智慧康养公共服务平台,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为康养产业植入智慧元素。加强与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合作,发挥泰安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作用,加速集聚产业发展新动能,打造引领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引擎和制度创新的示范样板。
.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优势产业,支持各县市区、功能区开展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高端技术创新中心、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遴选优势骨干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鼓励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新型研发机构。
.强化科技孵化平台建设。支持各类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和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产业化中试基地、大学科技园和专业化科技园区,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提质升级,提升服务水平和自身造血能力,构建全链条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形成“创新研发+创业孵化+产业集聚”联动机制,打造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孵化和产业运营等于一体的创新创业基地。
.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建设。主动衔接国家、省实验室体系,在新兴学科、新兴领域布局建设一批市级重点实验室,推动重点产业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全面发展,探索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
(四)实施科技人才智汇泰安工程,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健全科技人才引进机制。全面落实人才政策“金十条”,结合泰山创新谷建设,以更优环境集聚“高精尖缺”人才智力资源。鼓励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逐步建立起院士专家与设站企业协作的长效服务机制。布局建设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海外协同创新中心等,精心举办第四届“才入泰安·势如泰山”科技招才引智签约仪式、第五届“外国专家泰安行”(视疫情而定)等活动,引进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签约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实施一批高水平科技人才项目,打造我市招才引智特色名片。
.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树立科技人才评价正确导向,建立健全创新人才分类评价标准,探索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为补充的多元化评价机制。探索科研人员奖励报酬制度,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试点,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强化科技人才保障机制。落实高端创新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科技人才提供更优服务。赋予科技人才更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加快构建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支持企业吸引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任职或兼职。做好企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五)聚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实施优化创新生态五项重点工作
.抓好科技金融融合。完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健全科技发展与金融创新良性互动、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本高效对接的体制机制,做大做强泰山科技创业资金。重点加快泰安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探索建立泰山攀登计划资金,为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打造银行、保险、创投、担保、中介、政策“六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泰安模式,实现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与科技型企业的良性互动和有效对接。
.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健全技术市场发展政策体系,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泰安市技术交易中心,强化网上技术市场技术服务功能,着重奖励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企业,开展技术经济人培训,健全全市技术市场“一厅一网一资金”的发展模式。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校地校企合作力度,针对不同行业发展需求,市县协同对接高校院所,开展精准科技合作。鼓励企业与驻泰高校、院所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健全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探索以企业为牵引、以园区为载体、以平台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的“企业+园区+平台”成果转化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推进农业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围绕基层农业农村领域科技需求,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工程,加快农业技术推广,加强基层本土农业科技人才培训。推进肥城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星创天地、农科驿站和省级、市级农业园区建设质量。
.促进民生科技发展。加强重大流行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注重中药现代化及中西医结合治疗关键技术开发,鼓励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诊治研究。加大生态环保、医养健康、安全生产等领域关键技术和创新产品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六)以党的建设为统领,夯实全市创新发展坚强后盾
.学深悟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全面系统学、联系实际学,推动学习全覆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全市科技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矢志不渝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排查防控体系,将廉政风险防控融入科技管理服务全过程。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信息公开,加大对科技规划、重点政策、重大成果的发布解读,着力打造“阳光科技”。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思想武器,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持续加强机关服务能力建设。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开展机关党建标准化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机关党建质量。加强科技宣传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充分反映、展示科技创新的做法和成效,讲好泰安创新故事,营造科技创新浓厚氛围。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努力争创全国文明单位。
.不断打造过硬干部队伍。着眼于新形势下科技创新工作新使命,牢固树立“搞好服务是本分”的思想,切实增强抓好科技创新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勇于探索,敢闯敢干,不怕试错,努力建设有政治意识、有大局观念、有担当精神、有底线思维的“四有”干部队伍。
标签: 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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