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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1:电信卡的性质是什么?
争议焦点:社会上有几种提法——是有价证券。认为电信卡以货币标示,在市上流通广泛,其属性应与邮票等有价证券相同。二是预付费凭证。认为电信卡是预付费业务,用户购买电信卡预付了电话费,卡内余额属用户所有,电信卡应属预付费凭证。
三是消费凭证。认为电信卡是电信产品,不是预付费业务。电信卡销售后商品交易已完成,发行收入已列入企业收入并依法缴纳税款。用户享有的是商品使用权,电信卡是实现电信消费的权利凭证,而不是物权凭证。
专家意见:电信卡的法律属性是通过格式条款形式确立用户在支付一定款额后在约定时间段内拥有相应的电话资源使用权,电信企业必须在相应时间段内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并获得对等的服务费用的双务合同。
因此电信卡是一种电信消费的有效资金凭证,简称消费凭证。从电信卡的法律特征看,它不能直接自动直接即时消费,而必须按一定的技术程序,将卡内资金打入电信公司为顾客预设的资金账户内,才能预约消费,仍属于先消费、后付款的消费行为。
为什么用户通常容易将电信卡视为预付款凭证或有价证券?一是因为我国电信卡采用货币标示,而国外电信卡通常采用时长标示,不致产生歧义;二是我国电信卡名称往往使用“预付卡”、“储值卡”等,造成用户误解;三是电信企业在宣传卡类业务时强调流通功能、收藏功能等,也易助长社会错觉。
有的专家认为,目前电信卡的功能已不断扩展,因此应将电信卡按其功能分类,专用电信卡属于消费凭证,而由电信企业发行的通用付费卡则已与电信卡的原有属性有所不同,应予区别,但仍不能视为有价证券或预付款凭证。
争议2:电信卡应否设定有效时限?
争议焦点:社会上对此有四种意见。
1。 认为电信卡不应设置有效期限。2。 认为电信卡是电信企业和用户间的格式合同,有效期是服务合同的履行期,因此电信卡上必须注明生效期和失效期。3。 认为电信卡是一种智能卡,它占用大量号码资源,数据库储存量不可能让用户一直占用,因此设定有效期是必不可少的。
4。 认为电信卡应当设置有效期限,但期限设置应当合理。目前主要问题是有效期过短,或面额过大,致使有些用户在有效期内未能用完,应当予以改进。
专家意见:电信卡是电信企业与用户间的一种服务合同,因此应当设立履行合同的有效期。设定电信卡的有效期,并在卡上明示告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电信卡与市上通行的其他卡类凭证不同,它占用国家码号资源,并具有全程全网、联合运作的特点。国家码号资源和网络系统容量是有限的,应防止码号虚置,造成资源浪费。如果废除有效期,将会造成国家资源浪费,还可能因数据库被长期占用而影响全网通信;此外也会造成因维持大量逾期电信卡而增加的成本转嫁到其他用户身上;还会导致电信企业因数据库被占用而被迫减少服务方式。
为减少用户在有效期内未能用完卡内金额的状况,电信企业应当按不同用户需求,发行不同面额和不同有效期的电信卡,改正目前有些电信卡的有效期过短或面额过大的缺点;有效期应在卡上明示告知,并向用户宣传有关注意事项;对某些特殊群体可在码号资源可能情况下,提供一种不过期的电信卡,以解决特殊困难。
争议3:电信卡内余额属谁所有?
争议焦点:社会上有3种意见——1。 认为电信卡内余额在有效期内属用户所有。由于用户原因而逾期未使用部分应视为用户自动放弃;2。 认为尽管用户在有效期间未用完卡内余额,但逾期后的所有权仍属用户;3。 认为电信卡一经销售,已属电信企业收入,用户只有使用权而不再拥有所有权。
专家意见:电信卡持有者拥有在约定时间享用电信服务的权利,同时这种消费方式又具有先消费、后付款(消费一次、计费扣除一次)的特征,因此电信卡的余额在有效时间内用户享有完全的充分的自主使用权。超过了有效期限后,按照合同约定,电信卡持有者不再享有使用权,卡内余额已不再属于用户所有,但也不能因此认为属于电信企业所有。
解决的途径应当是,电信企业应尽量采取各种措施,使用户减少因余额逾期而遭受的损失。不论采取何种措施,最后还是会有一些卡内余额由于用户方面的原因而沉淀下来。对于这部分沉淀的余额,专家建议应由电信企业在扣除成本和税款后定期集中上交,移作电信普遍服务基金,或上交国家另行处理。
争议4:电信卡逾期后可否退款、退卡?
争议焦点:京、津、沪、渝四市消协认为,电信卡内余额处理,应接受消费者退款、退卡的要求。在有效期内消费者要求退款、退卡的,由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可交纳相应违约金进行退卡。有效期过后,可按公平原则,在扣除电信企业相应经营成本后办理退卡。
消协并认为,关于电信卡打折销售造成退卡的困难,属于电信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不能将损失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电信企业如不能举证消费者买了打折卡,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专家意见:首先应分清责任。由于电信企业的原因致使用户未能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的,应由电信企业按卡内余额受理退款;不属于电信企业的原因的,不应受理退款。
退款、退卡办法与商业规则不合,电信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方式给消费者以相应补偿。根据目前技术条件,建立退卡机制在事实上也难以实施。1。 需解决电信卡真伪识别验证问题。一旦实行退卡,社会上伪卡泛滥势难制止,造成卡市紊乱,影响社会安定。2。 电信卡一经刮开,用户已获知密码,由于通信全程全网特性,无法防止非法盗打,将会造成扰乱通信的严重后果。
3。 各电信企业已先后在海内外上市,实行退款、退卡将对财务处理带来较大困难。4。 电信卡现行委托代理商打折销售方式,确对退款、退卡造成实际困难不好解决,用户一般也拿不出发票凭证。5。 即使上列难题能够解决,建立退卡机制的成本将十分巨大,最后仍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电信发展和消费者均不利。
争议5:电信卡余额处理在保护消费者和电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时孰应优先?
争议焦点:消协和部分社会舆论认为,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保护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时,应当实行消费者利益优先的原则。当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矛盾时,应当首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而法律工作者认为在法律上保护两者的权利并无先后之分。
专家意见:电信用户购买电信卡后与电信企业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应当体现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格式合同本身,如果不显失公平,已经体现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孰者优先的问题。
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完全平衡,经济的强弱地位不对等,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容易受到损害,因此需对现有格式合同予以清理,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使用户和电信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使双方处于比较和谐的法律关系之中。
争议6:怎样看待“霸王条款”现象?
争议焦点:报上公布消费者评选的十大“霸王条款”,电信卡余额作废列为榜首。
业内外对此争议纷纭。市话收取基本月租费、移动电话双向收费等也都视为霸王条款而受到批评。
专家意见:所谓“霸王条款”,是指排除他人权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它确实存在于我国一些行业包括电信业中间,在垄断性企业中,“霸王条款”现象尤其突出。
但不能因此认为,凡是垄断性行业制订的格式合同都是“霸王条款”。对于格式合同的评判标准只有一个,看条款履行后双方权利是否平衡或相对平衡。关于电信企业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在批评和揭发电信企业“霸王条款”的同时,也要向消费者宣传理性消费、理性维权,不能损害其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争议7:对逾期电信卡采取激活、转存等办法,企业可否收取费用?
争议焦点:上海市移动通信公司在全国率先推行用户交付5元手续费将逾期电信卡激活继续使用的办法,受到用户好评,但也有用户撰文批评移动公司此举是继续利用垄断特权损害用户利益,认为收取5元手续费没有成本依据,并认为激活不应限定次数。
上海市消保委还为此事发了简报。有些用户提出,移动公司经营情况好,可以不收费用。
专家意见:上海移动通信公司在全国率先推出逾期卡激活办法,体现了改革精神,方向正确,应予肯定。自实行以来,公司未收到用户任何投诉。对逾期卡采取转存、充值、激活等各种处理措施,企业可以适当收取手续费或违约金。
至于具体数额多少,以及对于特殊群体是否采取特别照顾等等,可由企业自定。应当肯定企业拥有收费权利,至于企业是否充分行使、部分行使还是全部放弃,也应由企业自行选择,既不宜以行政命令强制执行,也不宜借助舆论压力强使企业屈从。新闻专家在会上提出,电信企业应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与用户沟通。
现在的情况是媒体反映的都是消费者的想法,很少有电信企业的宣传和解释。电信企业花了很多广告费,但在这方面下的工夫很少。
争议8:电信卡余额处理应否制订统一的规定?
争议焦点:各大电信运营商纷纷推出电信卡余额处理措施,在得到社会各界好评的同时,也有用户提出,各家办法不一,用户难以掌握,无所适从,建议最好由信息产业部作出统一规定。
政府和企业则反映各企业、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不一,不宜统一规定。
专家意见:专家们在各电信企业已推出的整改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一些建议。1。 企业在电信卡余额处理上,可设定预告期、过渡期、保留期、销号。2。 余额处理应考虑到不同用户的需求,采取转存、赠送话费、激活等多种办法,使用户有自主选择的余地。
3。 改变计价方式,将目前单一计收通话费的方式分成通话费和待机费,待机一定时间后可按待机费标准扣除卡内余额,可不会引起用户资金被企业侵吞的感觉。4。 在今后新发行电信卡时,可考虑改用通信计量单元标示。5。 照顾老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利益,在余额处理上提供特殊服务,对以前发行的电信卡可作一次性处理。
6。 鼓励电信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突破现有电信卡的限制条件,学习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为广大用户提供更为方便、先进的通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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