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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审,指的是内部的审计工作,主要目的在于审核账务,查看有无违规现象,并促使核算与费用列支合理化科学化的工作。
稽查,指的是针对某些实际需要,例如现场管理、物资采购等等事项的运行情况,进行的核查与监督督导。
稽查目的在于杜绝或减少企业运行中的漏洞和问题。
国税局稽查队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对全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考核; 2、制定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计划,下达稽查工作任务; 3、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保卫工作,协同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税务稽查和涉税刑事案件的移送和法律适用问题; 4、负责查处和组织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5、受理和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及举报奖励基金管理使用; 6、负责组织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审理; 7、负责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和案件协查(非金税协查); 8、负责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业务管理和指导; 9、负责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中有关税收大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负责稽查人才库管理及税务检查证管理; 、负责统计分析全系统稽查案件查补情况和行业偷逃骗抗税案件成因趋势; 、负责税务稽查案件公告工作。
税务稽查局按照征管法规定,专司偷逃骗抗税的查处,但稽查部门只是行政机关,仅对未够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属于够上了刑法,比如偷税按 当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是偷税行为被处罚又偷税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税务机关未将已达上述标准的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的,就会被当成够成渎职行为处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号)第六十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对于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1、对象不同
稽查是对于行政相对人,如税务稽查大队,一般负责偷税漏税,作出的是外部行政行为。监察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大部分是关于人事任和行政命令执行等情况,一般做出内部行政行为。
2、范围不同
申办者和药监管理部门都可组织稽查,监查员的工作涉及整个试验过程,而稽查可以就整个试验过程也可就某个问题进行稽查。
3、方式不同
监查是申办者通过委派监查员,检查试验的进行情况,包括试验的进度与质量,并核实数据,最后向申办者提供书面报告。稽查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税务稽查的职能要从两方面来界定,一方面税务稽查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税务检查监督,同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或违章行为给予处罚或纠正,促进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局有以下部门:
(1)办公室
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及奖励工作;负责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及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实施综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2)政策法规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负责贯彻、建立和推行规范税收执法的规章、制度;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
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工作。
(3)货物和劳务税处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
承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负责金税工程流转税业务的管理、推广应用及认证报税、数据采集、稽核管理工作。
(4)所得税处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5)收入核算处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
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负责税款缓缴、呆帐税金、死欠税款核销管理工作。
(6)纳税服务处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
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
(7)办税服务厅
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公告、金税发售、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等工作。
(8)征收管理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实施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负责社会性协税护税及协助司法机关打击伪造、倒卖、盗窃普通发票等违法活动;负责日常税源基础管理、日常管理性检查及其综合制度、办法的制定。
(9)财务管理处
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着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人事教育处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
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
组织实施机关和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
()监察室
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负责本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承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的有关工作;
承担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具体执行工作;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工作;组织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骗税工作。
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担负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职能,主要任务是查偷堵漏,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全国地方税收秩序的规范。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所辖纳税人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和发票协查;
二、负责受理、查办、转办、督办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
三、负责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
四、负责组织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五、负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收缴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实施相应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六、负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七、负责税务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应诉的举证工作;
八、负责传达、落实上级指示,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指导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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