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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包括住院医疗补助及身故补助,具体保障内容及缴费标准如下:
1、保障期限:每周期保障期限从缴费后次年1月1日0时起-月日时止;
2、缴费标准:元/人/周期,集中缴费期在每年9月1日至月日;
3、补助标准:住院医疗最高补助元/人/周期;身故补助元/人;
4、补助条件:
住院医疗:参保会员住院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自费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其他补助,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元免补额后的金额即为补助基数,补助金按分级累进制计算。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受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筹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组织。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号)的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筹备金,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由财政部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工会经费收缴和管理范围可以委托当地国税部门或已受委托的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会经费(包括差额预算单位不属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第六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收缴和分成比例执行。根据各地实际,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可以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上缴的工会经费,也可以委托税务部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或已受委托的地税部门要根据当地总工会的委托,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核销等制度,积极受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工会经费事宜,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已代收入库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要专户存储,加强管理,委托、受托双方应按月转入委托方工会经费集中户,全年入库的工会经费要在月日前结清,不得隐瞒、截留和挪用。未转入委托方工会经费集中户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收到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后,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分成和上缴上级工会。委托代收2%工会经费的,要同时按比例下拨基层工会,不得截留和挪用;委托代收2%工会筹备金的,除按现行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上缴外,剩余的部分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筹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基层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后,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应从当月起改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收缴比例委托代收工会经费并分成上缴。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时应取得财政部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并凭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计提和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提供或由其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提供。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核销、管理、监督和处罚,按照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总工办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逾期、少交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各级工会要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通过银行予以扣交,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长期拖欠且经多次催缴仍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各级工会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依法起诉。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会经费代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对在委托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代收经费的工会组织或受托税务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理。
下载APP以后,把自己的姓名电话单位填上去就可以注册了。一般是单位先报过号码给工会了。
年工会经费返还比例是%!工会经费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用于职工工会工作的经费,单位按照应付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计提,个人按照应付工资总额的0.5%的比例计提 ,在电子税务局系统里的工会经费系统合并上划,上级在收到上缴的工会经费后,按期按%返还企业!
这是由地税局代收。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 按《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各省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时,一般都会规定:没有成立工会也要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费,工会成立后返还%。 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各级工会组织征收改为由税务机关代收,这是收缴方式的转变。到年底,全国已有个省、市、自治区,%以上的县区,开展了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
具体情况要看是哪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工会经费上缴%的用途需要在工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经过工会会员大会决定。这些经费可能会用于:
1,组织活动和培训:如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职工技能培训等。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处理职工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等。
3,组织劳资协商:如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议定劳动合同、福利待遇等。
4,支援慈善公益事业:如开展慈善捐赠、扶贫救灾等。
总之,工会经费的用途应该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提供服务和帮助,或支援慈善公益等事业,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如果出现工会经费的滥用或贪腐行为,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和惩处
一般来说,工会经费是需要申报的。具体的申报方式和申报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需要将工会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公开申报。
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工会必须向政府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这份报告应该包括信息如工会资产、收入以及支出。同时还包括有关投资、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在其他国家,可能需要提供类似的财务信息,但是申报方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是某个工会的成员或者负责人,最好了解当地的具体法规和规定,并按照规定对工会经费进行合法公开申报。
子公司向总公司缴纳工会经费开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
1、子公司向总公司缴纳工会经费,总公司必须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这是工会组织使用的唯一合法的票据。
2、如果母公司无法提供专用工会经费收据的话,子公司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该项支出应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子公司如果设立独立的工会组织,可以自行计提缴纳工会经费并要求开具发票。但是一般来讲一个集团只有一个工会组织,因此集团就代行了部分职责,这取决于集团公司的内部规定。
4、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提取的,其中%上缴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或由税务部门代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扣缴,%留存本单位工会使用。工会经费一般是按月提取缴纳的。但是各地区要求不一样,建议向单位所在地工会咨询,按照当地工会要求的时间申报缴纳。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 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 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目前税务机关暂代收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第六条 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七条 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缴纳义务人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完税凭证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未实行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前,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比例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减收、免收或批准缓收依法应缴的工会经费的决定。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税务机关。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第十条 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并管理 “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纳,按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筹备金)集中账户。税务机关、人民银行、总工会应及时做好对账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工会财务部门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下拨下级工会。
对未单独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拨付分成经费。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费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总工会、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依据和数据资料。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定期协调、处理工会经费(筹备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总工会、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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