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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号)第五条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因此,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1,答案是肯定的,财务制度是要去税局备案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现在三证合一了,应该是领完营业执照就要去税局备案的,建议题主还是尽快去办理比较稳妥。
不可以,虽然个体工商户有免税政策,但必须要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去领取税务登记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经证》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经证》签发之日起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三证合一后,不需要再另外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必须在规定期间办理税务登记(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日内)。
企业不进行税务登记的后果: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建议按时进行税务登记。税务专员会给你核定纳税方式(定额税或比率税)、税种、税率等。个体工商户还能享受国家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的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按以上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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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税务登记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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