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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残值率规定(一)旧的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1、内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2、外资根据《外商和外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
一、首次分摊
分摊内容:土地购置成本;
分摊对象:各类型开发产品、打算出租的和自用的开发项目、建成后产权属于企业、或产权不明确的、或打算有偿出售、或无偿赠送给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二次分摊
1、归集各分摊对象的直接成本,并按成本专属性将同栋楼或同一类型建筑物的相关成本拆分为共有成本和专有成本,如在同一开发产品中存在不规则建筑物且可能适用不同征免税依据的,可按层高系数法确定分摊系数。在剔除专有成本后,按共有成本按确定的分摊系数(面积或体积)对应进行成本分摊。
三次分摊:
分摊内容:土地购置成本和开发成本
分摊对象:各类分摊对象的已售和未售面积
分摊方法: 按面积分摊法将前两步分摊的土地购置成本和开发成本在已售和未售面积间进行分摊;按各类型已售项目成本计算期间费用;按各类型已售成本计算可扣除税金及附加,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核算税金的,如无法准确核算各项目对应承担的税金和附加,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的规定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和附加扣除,采用简易计税的通常可以准确按项目核算对应的税金,因此可按实际核算的税金附加扣除。
1、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管专票或普票,定额票除外)
2、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不能笼统开办公用品、材料、日用品、食品、劳保,必须开清单)
3、年7月号前所有公司必须完成三证合一换证,8月1日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停止公示企业原注册号,老版本营业执照在年月号一律作废
4、税务和银行要识别所有银行账户,不论金额大小。基本户和一般户原则上都是可以查询到,只是这个权限还没下放到专管员手里,建议大家把多余的一般户注销重新开启
5、年7月1号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票认证期限由日增加到日
6、年6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增加到建筑业
7、取消增值税%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降至%
8、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9、自年1月1日至年月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万元提高到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年1月1日到年月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提高至%
、白色税盘清卡步骤:插上税盘--系统弹出清卡字样--点击确定。 查询白色税盘清卡是否成功步骤: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看看锁死日期是次月日表示清卡完成。 黑色税盘清卡步骤:插上税盘--报税处理--网上抄报--上报汇总--反写。 查询黑色税盘清卡是否成功步骤: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开票截止日期是次月日表示清卡成功。
、不管收款,还是付款:不开发票的就不要从公司基本户走账了,开发票的金额超过以上的都从基本户走账。
转让厂房属于销售不动产
需要缴纳下列税种: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5%
2、城建税:应交增值税的7%
3、教育附加:应交增值税的3%
4、地方附加:应交增值税的2%
5、印花税:总交易价的万分之五
6、土地增值税:按照国税总局第号公告执行: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标签: 税务总局2016年7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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