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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前提是甚么,怎样*作?
答:一、须满意的前提
依据《国度*对于订正<<*公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规则: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以下情况的,为本规则所称取消前提: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工夫未超越贩卖方*当月;
(二)贩卖方未抄税而且未记账;
(三)购置方未认证或许认证后果为‘征税人辨认号认证不符’、‘公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详细*作
依据《国度*对于订正<<*公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规则:
第十三条 普通征税人在开具公用*当月,发作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况,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契合取消前提的,按取消处置;开具时发明有误的,可立即取消。
取消公用*须在防伪税控*中将响应的数据电文按‘取消’处置,在纸质公用*(含未打印的公用*)各联次上说明‘取消’字样,全联次保存。
标签: 发票作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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