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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整理分享案例讲解:将自己的房产用于办公使用,在税收的缴纳中该如何把控?,希望有所帮助,仅作参考,欢迎阅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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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强预备创办一家征询公司,创办公司不只需求资本、需求职员,还需求运营场合。
以是,建立早期,小强决议将本人具有的房产“收费供给”给公司运用,那末这项以“收费供给”房产运用的举动,在税收的交纳中又该怎样把控呢?
1、团体所得税:
小强将本人购置的房产“无偿供给”给公司运用,能否需求交纳团体所得税?
依据《中华群众共以及国税收征收办理法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则:征税人宁可关涉企业之间让渡财富、供给财富运用权等营业来往,未依照*企业之间营业来往作价或许收取、领取用度,*构造能够调解其应征税额。
因而,小强将本人的房产无偿供给给公司运用,*构造能够依照*企业之间停止的相反或许相似营业举动的*,调解其应征税所得额。
也即是说,*构造能够请求小强应以相似营业举动的*,按财富租借所得交纳团体所得税。
2、*:
小强将本人购置的房产“无偿供给”给公司运用,怎样交纳*?
依据《停业税改征*试点施行方法》第十四条规则,以下情况视同贩卖效劳、有形财产或许不动产:
(一)单元或许集体*户向其余单元或许团体无偿供给效劳,但用于公益奇迹或许以社会大众为工具的之外。
(二)单元或许团体向其余单元或许团体无偿让渡有形财产或许不动产,但用于公益奇迹或许以社会大众为工具的之外。
(三)*以及国度*规则的其余情况。
但,依据国度*《对于地盘价款扣除工夫等*征管成绩的通告》(国度*通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则,征税人出租不动产,租借条约中商定免租期的,不属于《停业税改征*试点施行方法》(财税〔2016〕36号文献印发)第十四条规则的视同贩卖效劳。
因而,小强将本人购置的房产“无偿供给”给公司运用,不属于策略规则中所称的“免租期”,属于团体向其余单元无偿供给不动产运用权,应视同贩卖,依照*企业之间停止的相反或许相似营业举动的*,按不动产租借效劳交纳*。
假如小强是将本人的房产租借给公司运用,不过有必然的免租期,那末,条约中所商定的“免租期”是不需求视同贩卖的。
3、地盘*:
小强将本人购置的房产“无偿供给”给公司运用,能否需求交纳地盘*?
因为小强是将房产供给给公司运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作转化,因而,不需求交纳地盘*。
4、房产税:
小强将本人购置的房产“无偿供给”给公司运用,能否需求交纳房产税?
依据房产税相干规则,团体一切非停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但,依据*国度*《对于房产税城镇地盘运用税相关成绩的告诉》(财税〔2009〕128号)相干规则,无租运用其余单元房产的应税单元以及团体,按照房产余值代交纳房产税。
也即是说,关于小强无偿将房产供给给企业运用,不契合上述免税规则,应按购房原值扣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较交纳房产税。
5、契税:
小强将本人购置的房产“无偿供给”给公司运用,能否需求交纳契税?
因为小强是将房产供给给公司运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作转化,因而,不需求交纳契税。
6、印花税:
小强将本人购置的房产“无偿供给”给公司运用,能否需求交纳印花税?
一、假如小强供给给公司运用的房产为住宅,那末依据规则,对团体出租、承租住宅签署的租借条约,免征印花税。
二、假如小强供给给公司运用的房产为非住宅,应按财富租借交纳印花税,按租借金额1‰贴花,税额缺乏1元,按1元贴花。
三、假如小强将本人名下的非住宅房产,收费供给给公司运用,那末,依据《中华群众共以及国税收征收办理法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则:征税人宁可关涉企业之间让渡财富、供给财富运用权等营业来往,未依照*企业之间营业来往作价或许收取、领取用度,*构造能够调解其应征税额。
因而,小强将本人的房产无偿供给给公司运用,*构造能够依照*企业之间停止的相反或许相似营业举动的*,调解其应征税所得额。
也即是说,*构造能够请求小强应以相似营业举动的*,按财富租借交纳印花税。
7、城镇地盘运用税:
小强将本人购置的房产“无偿供给”给公司运用,能否需求交纳城镇地盘运用税?
一、假如小强出租的是住宅,不辨别用处,依据相干规则均免征城镇地盘运用税;二、假如小强出租的长短住宅,那末应依据地盘运用证面积或实践占用面积,以房产地点地地盘运用税规范停止征税。
策略根据
一、*国度*《对于团体非货泉性财产投资相关团体所得税策略的告诉》(财税〔2015〕41号)二、国度*《对于团体住宅让渡所得征收团体所得税相关成绩的告诉》(国税发[2006]108号)三、*、国度*、建立部《对于团体*住宅所得征收团体所得税相关成绩的告诉》(财税字[1999]278号)四、《对于廉租住宅、经济合用住宅以及住宅租借相关税收策略的告诉》(财税[2008]24号)五、*国度*《对于企业奇迹单元改制重组契税策略的告诉》(财税〔2012〕4号)六、*国度*《对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法停止融资等相关契税策略的告诉》(财税〔20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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