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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的城建税需要做营业外收入吗?
要计入营业外收入一政府补贴
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个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就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各自公司情况.至于政府补助是否要交税,也要视情况而言:除国家有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其他都是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你公司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里面还有一个递延所得税的问题,政府补助如果按规定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在收到款项的当期计入所得额,具体可见《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及《所得税》两章内容.
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是否征税,可见"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内容见下: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某项政府补助符合上述条件,不征税的,那该项资金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摊销额是不能税前列支的.
什么是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亦称"营业外收益".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例如,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收回调入职工欠款、罚款净收入等等.营业外收入在"利润"或"利润或亏损"账户核算.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需单独列示.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款项应及时入账,不准留作小家当或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下进行,也可在该账户下按各种不同的收入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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