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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查看财务费用借贷有误的方法
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在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后,在期末应将本期发生的财务费用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确定本科目无余额,这是财务费用自查工作的前提.
(一)核对总账、明细账与记账凭证确保"账账相符"
首先,财务人员要核对"财务费用"总账数和明细账的合计数是否相符.若企业使用财务软件记账则基本上不会出现总账数和明细账的合计数不相符的问题,但若企业采用手工记账方式,该问题则有必要进行比对核查.
其次,核查"财务费用"明细账记录与有关凭证,并与所得税申报资料核对,核实有无将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以上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对超过规定列支的利息支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作了调整.
例如:财务人员在自查时,应重点关注本企业是否有向关联企业、股东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借款的情况,通常向上述对象借款利率容易出现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的问题.
此外,财务人员在自查时,还应核查财务费用记账凭证总数与记账凭证实际后附的若干利息发票凭据等合计数是否相符,从而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审核与利息支出有关的会计科目、借款合同
财务人员在核查"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账户时,应结合每笔贷款的金额、利率、用途、贷款期限和利息支付方式,查清每笔借款资金的流向,核实有无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全额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现象,以及有无转给其他单位使用并为其负担利息的情况.对于本企业承担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财务费用支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例如:财务人员在对短期借款科目自查时,发现企业向银行借入的一笔短期借款所发生的财务费用由本企业负担,但借款实际却是无偿提供给本企业实际控制人用于个人支出使用,对于类似问题,财务人员就应对财务费用做纳税调增处理.
(三)审核汇兑损失明细账
财务人员在自查汇兑损失明细账时应重点关注汇兑损益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有汇兑率是否正确,前后期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结合对资产税务处理的规定,核查汇兑损益是否计入资本性资产价值.
例如:企业因建设新型生产线需要而向境外母公司发生外币专门借款,那么,财务人员在自查时应关注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是否予以了资本化,是否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四)核查大额金融机构手续费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务人员在核查"财务费用"明细账,应注意核查大额金融机构手续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注意凭证后附的是否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票据.若取得的财务费用列支凭据不是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票据,财务人员应积极向票据提供方索取.
例如:企业将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承兑汇票贴现时,因为承兑汇票金额往往较大,因而贴现费用也较高.财务人员在核查时应重点关注贴现凭证名头是否为本公司,是否为合法有效凭据.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考虑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费用较高因而会选择其他企业办理贴现,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则更应关注企业取得的贴现费用凭据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问题.
(五)核查可税前扣除的关联方企业间利息支出的准确性
第一:审查企业成立章程等,核实企业资金来源、购销渠道,确定企业间是否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是否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以此确认双方企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第二:核查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关联企业投资的性质;
第三:核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不超过标准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
例如:本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本年度,企业向母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息已支付并取得母公司开具的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自查时应通过企业成立章程、注册登记信息等资料复核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再结合签订的借款合同,核查合同所约定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从而再核对可税前扣除的关联方企业间利息支出的准确性.
案例解析
非金融企业的财务费用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利息支出.一般来说,凡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但是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向关联企业拆借资金时,税务处理不合规,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应当引起税企双方的重视.
案例
A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其他园艺作物种植,企业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税务机关在采集A公司2016年度纳税数据时发现,该企业2016年度的财务费用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总额的99.83%,税收风险较高.在随后的全面核查中,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自2014年以来,一直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产生的财务费用均为向银行抵押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且所贷款项全部用于B公司开展种植园建设以及农产品种植等经营活动.鉴于财务费用占比过高,税务机关对A公司开展了深入调查.
深入调查后发现,B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且该法定代表人还注册了C、D和E另外3家公司.A、C、D和E这4家公司专门用于银行贷款,并将贷款全部投入B公司,供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实地核查,A、C、D和E 4家公司2016年全年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共计148.91万元,B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总额为109.37万元,5家企业属于关联企业,资金流转的税务处理不合规.
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视同销售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A、B、C、D和E公司属于关联企业,A、C、D和E公司将资金提供给B公司使用,属于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其收到的贷款利息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对B公司开展核查时确认,B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财务费用总额为109.37万元,其中37万元为B公司正常经营的贷款费用,72.37万元是B公司为建造农产品生产基地而产生的支出.因此,B公司当期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7万元.其72.37万元的建造支出应予以资本化而不得在本期扣除.
由此,税务机关责令A、B、C、D和E公司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建议
目前,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由此产生税收风险的案例也很多.关联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企业,在发生资金拆借行为前,应准确把握相关的税收法规.如本案例中的5家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为同一人,但5家独立核算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必须约束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税法规定缴税,以避免税收风险.
同时,税务机关在日常的风险管理中,应加强对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的风险监控,及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税收法规宣传和业务指导,一方面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树立诚信纳税观念,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减少税收风险,营造和谐征纳关系,助力企业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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