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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扣留质保金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既然是扣留质保金,应该是甲方(发包方)应付,乙方(承包方)是应收而不是应付.
质保金应记入"应付账款".因为质保金属于建造工程项目成本的一部分.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质保金
质保金到期后,支付质保金
借:应付账款-质保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扣留了质保金,作为销售折让处理,直接核销不支付部分
借:应付账款-质保金
贷:在建工程-**项目
上述文章针对房产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规定进行了解答.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吗?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结束了,感谢您的阅读.
标签: 房地产企业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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