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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可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如何确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利息的利息支出应为减去存款利息收入之后的余额.
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
利息支出会计分录
一、流动资金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设备专项借款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二、房地产开发专项借款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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