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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是现行政策性搬迁的主要政策,执行中需要关注两点:一是政策性搬迁中重置资产处理的新旧政策衔接;二是实务操作环节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处理三个方面。
新旧政策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政策要点变化:企业搬迁所得为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其搬迁支出是指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此项新政策对企业产生的重大影响在于,改变了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中“企业搬迁后重置的固定资产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重置价值,同时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针对新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购置资产支出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不得扣除购置资产支出。
[案例1] A企业2012年度因政府规划用地被拆除厂房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500万元用于重建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及搬迁后的新建支出,5年内发生重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2015年度完成搬迁。
1.假设A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签订搬迁协议,应在2015年的搬迁完成年度计算搬迁所得1500-1200=300(万元),即:从搬迁收入中扣减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
2.假设A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签订搬迁协议,应在2015年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1500万元全额纳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处理
符合政策搬迁条件的企业,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拨付的拆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搬迁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支出进行的补偿应由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处理。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计算搬迁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案例2] A企业在2015年1月1日签订搬迁协议并收到搬迁补偿款1500万元,拟用于购置固定资产。2015年发生购置重置资产发生支出1200万元,并于2016年12月31日完工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10年。(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政府规划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
(1)2015年度收到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专项应付款 1500
(2)购置资产等用于重建
借:在建工程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3)2016年12月31日搬迁工程完工
借:固定资产 1200
贷:在建工程 1200
(4)2017年1月1日结转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1500
贷:递延收益 1500
(5)2017年~2026年每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50
贷:营业外收入 150
2.取得政府规划搬迁收入的纳税申报处理
(1)A企业于2015年1月1日收到搬迁补偿款时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都不确认收入,因此2015年度不做纳税处理;
(2)2016年12月31日完工投入使用搬迁完成并投入使用应就搬迁收入1500万元全额纳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016年度的纳税申报:一次性确认政策性搬迁收入1500万元。
一是由于A企业2015年会计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中没有确认政府的拆迁补偿款,因此2015年度纳税申报应进行纳税调增1500万元。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搬迁收入”、第2行“搬迁补偿收入”、第3行“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分别填报1500万元;第17行“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1500万元;第18行“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及第19行“其中:搬迁所得”填报1500万元;第22行“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0万元;第24行“纳税调整金额”填报1500万元。
二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政策性搬迁”第3列“调增金额”1500万元。
(3)2017年~2026年度每年调减已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政策性搬迁收入150万元。
一是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营业外收入的其中项)“政府补助利得”150万元,同时填报A100000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150万元。
二是《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搬迁收入”、第2行“搬迁补偿收入”、第3行“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分别填报1500万元;第17行“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1500万元;第18行“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及第19行“其中:搬迁所得”填报0元;第22行“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150万元;第24行“纳税调整金额”填报-150万元。
三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政策性搬迁”第4列“调减金额”150万元。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财会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
财会〔2009〕8号文件从收取搬迁补偿款、搬迁和重建补偿、结余处理三方面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将政策性搬迁业务视同政府补助,按收益法核算。具体如下:
(一)收取搬迁补偿款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二)搬迁和重建补偿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三)结余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出台之前,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存在很多争议。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主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将政策性搬迁收入视为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两者之差(所得或者损失)在完成搬迁年度进行结算。
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第十五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文就介绍到这,关于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也简单也介绍了,政策性搬迁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如何做会计处理,都一一介绍了,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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