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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业赠送商品给客户的增值税处理?(赠送算商业用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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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业赠送商品给客户的增值税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进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时,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应按贵公司最近时期销售该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商业零售业赠送商品给客户的增值税处理?(赠送算商业用途吗)

期末增值税结转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般纳税人,期末增值税结转会计分录,举例说明如下(假定下列例子均是独立的,并且无期初余额):

①、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80 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②、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101 万元,则月末不需编制会计分录,此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 户有借方余额 l 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③、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80 万元,已交税金 30 万元(当月交纳当月增值税在已交税金明细科目核算),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

④、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120 万元,已交税金 30 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0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此题转出多交的增值税只有 30 万元,而不是 50 万元,借方与贷方的差额 20 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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