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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捐赠怎么避免多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该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行为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营业外支出,它不会由于对外捐赠业务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或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因此,该实物捐赠行为不能满足收入准则有关确认收入的条件和要求,此捐赠支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能做收入处理,应该按企业的商品成本结转"营业外支出",并根据增值税的规定按市场销售价值计算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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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实物捐赠怎么避免多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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