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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公益性捐赠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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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税法有以下规定:

一、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

2、农村义务教育;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4、个人对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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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6、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7、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扣除是怎么规定的?

财税〔2018〕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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