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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视同销售区分为几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都与一般的销售货物没有实质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委托方,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后者针对的是受托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则要根据销售对象开具相应*.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项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应该征税,然而,我国目前*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按规定*专用*不能跨地区使用,为确保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链条机制的作用,需要开具专用*.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属于内部自产自用性质,不开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除*发文明确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专用*外,其余两项行为基于货物对外流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为保证货物继续流转,不论从*链条还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考虑,允许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
另外,纳税人开具专用*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视同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二是向消费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货物不得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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