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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抵债行为土地*什么时候缴纳?
根据《土地* 暂行条例》规定,土地*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用房产抵押取得*行为是指房产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占有的房产向债权人 提供不动产,作为*的担保而不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变更,你公司作为房产所有人在抵押期间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可是在*到期后,你公司无力偿还*本息,银行依据当初的协议将你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此种行为期间房产所有权发生了变更,由你公司的所有变更为银行所有。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产抵债给建筑公司,其中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企业所得税:
《国家*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确定;
(二)由主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具体比例由主管*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
《国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确定;
2.由主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印花税: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需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上述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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