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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会计处理?
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是否合理,可运用再销售*法进行判定.即,如果关联企业销售给关联方商品的*与关联方向非关联企业购进同类或类似商品再销售给其他非关联企业的*相比,大于或等于减去其获得单位毛利后的差额(以下简称可比非关联交易*差额),则关联企业销售给关联方商品的*为公平交易*,在申报纳税时可不对其交易*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
例如:某铁精粉生产企业是一家由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产品销售及其*的确定全部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与母公司是相对*的法人,*核算,单独纳税.子公司销售产品时,母公司先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子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将产品直接发往购买方.在货款结算上,子公司先以每吨低于合同价元的*向母公司结算货款并申报纳税,母公司再按合同价向购买方结算货款并申报纳税.年子公司销售铁精粉吨,平均单价元,而母公司从其他非关联企业购进同品质的铁精粉吨,平均进价元,销售吨,平均售价元,经计算:非关联交易的毛利率为(-)÷×%=5.%,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公平成交*为×(1-5.%)≈(元),而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铁精粉的*为元,高于母公司从非关联方购进同品质铁精粉元的*,不存在《税收征管法》所称的*明显偏低行为.因此,子公司在申报纳税时可不对销售给母公司的铁精粉*进行调整.但如果子公司对母公司的结算*低于元,则按规定应该进行调整.
标签: 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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