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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差额扣除的*补偿费相关规定
1.《*、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三)项第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国家*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和*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补偿费用时,应提供*协议、*双方支付和取得*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标签: 差额部分 扣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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