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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怎么缴税
《*国家*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国家*关于全国实施*转型*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 国家*关于简并*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一、《*国家*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国家*关于全国实施*转型*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四、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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