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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抵扣的*这个月还能作废吗?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不允许对方作废。
由于专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而又需要重新开具*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冲销原*,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国税发〔〕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1、当月认证的*,购方可以认证,销售方也能作废。这种情况下,购方应作进项转出。
2、跨月的已认证的*,是不能作废的。
*已经超过当月了,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销,申请红字*,需要你们先将*抵扣联和记账联退还,在退还之前,你们还需要先到国税局办理退货证明和进项转出申请,在你们完成申请后,将退货证明和*抵扣联和*联一起归还对方,对方才能到国税局申请红字*。
标签: 上月抵扣的发票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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