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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吸收合并的*处理
第一、依据《*?国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公告年第4号)、《国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等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合并的特殊性*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第二、依据《国家*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国家*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等规定不征收*。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机关一份。新纳税人主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机关传递来的《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第三、依据《*?国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财税【】5号)规定暂不征收土地*。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土地*
第四、依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标签: 企业重组并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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