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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的;
5.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股权转让的交易*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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