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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答:虚*可罚万
我国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万元。*第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将于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详细规定 。
>>*违法惩处
罚款数额上限升至倍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管理办法》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管理办法》还对*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其中包括,对非法*的,与虚*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转让信息的,由*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对违反*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防范虚*
推广*网络管理*
据了解,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
为有效防范虚*的违法行为,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对虚*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行为。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近几年,*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管理*开具*,*机关也可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效果较好。
因此,办法增加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管理*开具*;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防*扩散
禁止非法*
制作、兜售、使用*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并规定*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管理办法》简化了*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拒用*。比如取消了*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登记证、*明和*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机关申请*,*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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