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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开有哪些规范性要求
(一)普通*开具的管理。
*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管理的预期目的。
1、销货方按规定开具*。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机关处理。
(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未经*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4)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使用*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在索取*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不得虚开或代理开具*;
(3)购买方取得*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
4、*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任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
5、*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入境。
6、开具*要加盖财务印章或*专用章。
7、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
(二)*专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2、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
3、专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后,应将红字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行为。
*开具原则
1、“都开”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
2、“都要”的原则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同时对取得*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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