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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可以作废吗?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转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第号)第一条第(2)项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属于虚开*专用*。
如果你单位在明知与实际销售金额不符的情况下而多开具了*专用*,则属于虚开*专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如果你单位属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填开错误等情况,则《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对此明确如下:*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开具负数专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开具负数专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的*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开具负数专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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