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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抵偿债务,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相关纳税问题
营改增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争议逐步纳入业内探讨内容,由于税法和会计法范围上存在不同差异,“视同销售”存在不同概念,在会计处理上也有不同方式:
1.*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并没有做相应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3.土地*的视同销售,是指回迁安置房等销售收入及*补偿款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提供安置房给回迁户,安置房视同销售处理,土地返还款中明确约定用于安置房建设的部分,实质上是政府支付的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款,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确认为*补偿费。实际*作中,该部分返还款通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销售*,因此在进行*处理时,根据国税函[]号文的相关规定,应按市场销售*计算征收*及土地*等,市场销售*也就是“视同销售”的*;
一般来讲税法上“视同销售”内容包括: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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