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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超出核定税额是否补缴税款?
【问题】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全年实际应纳税额超出*机关核定的税额,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解答】
根据《国家*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的,应及时向*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延期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问题】
某企业上个月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于是向*机关申请了延期申报,并按*机关的核定预缴了万元的税款。延期结束后企业进行正常申报,经计算,当月实际实现税款为万元,需要补缴万元税款。请问,这补缴的万元税款用不用加收滞纳金?如果多缴的话,*机关退还时能不能计算退还利息?
【解答】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款报告表的,经*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滞纳金的加收,主要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延期申报的滞纳金加收问题,《国家*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予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并且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退还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所以,该企业补缴的万元税款不用加收滞纳金。
计算加收利息的情况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况,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而核准预缴税款退回不计退利息。
上述国税函〔〕号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另外,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也不计退利息。所以,该企业如果多缴税款,在结算退税时也不计退利息。
标签: 纳税人超过应缴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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