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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转入抵扣?(营改增增值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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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转入抵扣?

营改增前,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相关规定。  

营改增后,根据《*、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转入抵扣?(营改增增值税会计处理)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国家*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对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相关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但与财税 〔〕号规定有所差异,特别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第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还可以转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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