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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废旧物资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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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废旧物资发票抵扣)

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国家*关于再生资源*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 纳税人取得的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年月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应在开具之日起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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