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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的会计处理是怎样?
会计处理方法
从理论上讲,基金销售手续费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净额法和总额法。
(1)净额法。即基金公司将对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总额,减去属于代销机构应收取的费用部分(对代销机构应得部分作代收代付处理),剩余部分记入基金公司收入。
基金公司收入=客户的手续费收入总额-代销机构的费用
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 销售手续费实质上是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投资者存在着三方的法律关系,在代销方式中,手续费收入是由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共同所有并分享,而不是基金管理人先收后返(代销机构)的过程。
基金公司支付手续费资金给代销机构,只是因为有清算便利而进行的代收代付,不应列为基金公司成本。 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基金公司只是得到了一个打包的资金,客户资料根本无从拿到,客户还是代销机构的客户。
可见代销机构是和基金公司平等地服务客户,一方抓客户资源,一方管理资金,各司其职,是“合作伙伴”关系,而不仅仅是“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更应根据各自份额分别确认收入。
采用这种方法在实务*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代销机构难以提供正规*,使得基金公司费用确认出现随意性,难以进行监督,造成**。
(2)总额法。即基金公司将收取的手续费总额确认为收入,将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部分作为费用核算。
基金公司手续费收入=客户的手续费收入总额
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财务报告条例》。 《财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
这种方法的现实依据是基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应该全额记入管理人的收入。代销机构是代理人角色,其分成部分是管理人的成本。在税收上由于营业税是流转税,无论基金公司还是代销机构均应缴纳营业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标签: 基金公司做销售有前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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