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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损失税前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保留催收证据
《*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单户*余额不超过万元(含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万元以下的*,银行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追索,追索方式只要提供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或上门追索其中之一的证据证明,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产生的*损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二、司法追索
《*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单户*余额超过万元至万元(含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司法追索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向债务主体追索债务的行为."司法机关"是指*和*,*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为行政机关.笔者认为司法追索一般应为*追索,包括但不限于经过*判决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未经(不需经过)*判决的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甚至*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都属于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债权的方式.
三、资产损失确定证据
《*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单户*余额超过万元的,仍按《国家*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章关于"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的规定,明确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其中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生效判决或裁定、*部门的注销或吊销证据等;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如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等.
标签: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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