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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赠品的处理
"购物赠品"的赠予与一般的无偿赠送不同,属于利用消费者心理进行变相促销,这种赠予的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赠品也应被视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的规定,商家销售商品包括赠品对索取*的都应开具*.
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作为折扣,在同一张*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对此《国家*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如果将折扣额另*,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关于折扣额抵减*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具体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未在同一张*"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A公司平时销售某型号彩电不含税*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元/台,正常情况下销售一台电视机应纳*=×%-×%=元;应纳税所得额=-=元,企业所得税按%税率计算税款为元.现开展促销活动,客户按元/台购买该型号彩电一台,附送一台电磁炉,该电磁炉不含税销售*为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元/台.
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即*上分别开具电视机元、电磁炉元,再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元,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元.
二是在开具销售*时,借鉴《国家*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
即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元﹝×÷(+)﹞、电磁炉元﹝×÷(+)﹞,合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元. 上述两种*方式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附送一台电磁炉*销项税为元(×%),进项税=×%+×%=.6元,应纳*.4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元,按%税率计算的税款为元.
客户取得的赠品电磁炉,根据《*国家*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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