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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 *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有关政策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会计误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给企业带来巨大涉税风险!
(1)农产品加计扣除2%的政策不适用于从事*零售农产品的商贸公司,仅仅限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
(2)在取得(开具)农产品*时,也就是购进环节仍然按照%计算抵扣;
(3)当生产领用该批农产品时,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4)对于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税率货物又用于生
(5)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否则将适用从低扣除;
(6)对于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或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不得享受加计扣除2%的优惠;
(7)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不再享受2%加计扣除优惠.
应用举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加工生产各类水果罐头,适用*税率为%.年5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黄桃吨,含税单价元/吨,取得*专用*,*上注明税款为元,并于*取得当月通过**选择确认平台勾选认证.从农户处收购桔子吨,单价元/吨,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菠萝吨,含税单价元/吨,取得*机关*的*专用*,全部用于生产水果罐头.6月份生产领用吨黄桃、吨桔子和吨菠萝.为便于讨论,假设无其他业务发生.
原材料购入时,按规定确认原材料价值及对应的进项税额.5月购入黄桃的进项税额为元,购入菠萝的进项税额元(×÷(1+3%)×9%),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栏;收购桔子的进项税额为元(××9%),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黄桃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原材料--桔子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现金
借:原材料--菠萝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生产领用时,按规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6月生产领用吨黄桃,可加计扣除元(×÷×1%);吨桔子可加计扣除元(×1%);吨菠萝可加计扣除元(÷(1+3%)×÷×1%).6月份该公司农产品进项税额可加计扣除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a栏.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黄桃
原材料--桔子
原材料--菠萝.
标签: 生活服务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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