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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调整相关政策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年第号)规定: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年1月1日起至年月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年1月1日起至年月日,在职职工人数在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
残保金全年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残保金缴纳额=(上一年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一年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即残疾人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
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机关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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