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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企业所得税减免多少
根据《* 国家* *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法人是退伍军人的企业税收优惠如下: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应纳税额.
企业招收退役军人将享受税收优惠比例是多少?
各种税依次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最高可上浮%.
1、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最高可上浮%.执行起止日期为年1月1日至年月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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