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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分支机构支付融资利息可以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如果是居民企业内部总分机构发生的管理费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所以无扣除限额标准。对属于不同*法人的*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处理,不得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国家*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对于向分支机构融资利息可以汇总和抵消,无扣除限额标准,相关利息费用支出的所得税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即可。
关联方利息所得税扣除标准:
《国家*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号)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进一步给予明确,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在掌握超过关联债资比例利息支出的时候,主要关注如下:
1、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2、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高于本企业的,支付给境内关联方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低于本企业,但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交易原则,则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准予扣除。
3、如果利息分配给境外关联方,则不允许扣除。
4、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包括:
(1)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超过关联债资比,且不符合其他可扣除规定的部分;
(3)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利息支出。
(4)股东出资未到位,导致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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