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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实际列支的教育经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二条 除*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请看以下示例:
假设我单位今年按2.5%准予扣除的教育经费为万元,实际计提万元,列支万元,万元挂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这万元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如果需要纳税调增,假设明年同样准予扣除万元,实际计提万元,实际支付万元。这万元是否可以纳税调减?
如果贵公司年度实际发生额万元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即万元,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万元,多计提的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年实际发生万元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即万元,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万元,超过的万元可以结转至年及以后年度扣除。如年实际发生额万元,工资薪金总额2.5%即万元,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万元;剩余万元继续往后结转。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材奖励费用;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其中第6项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包括异地的培训所涉及的来回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
标签: 未实际支付的成本能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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