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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不一定非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在会计上,"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通常没有严格的区分,在新会计准则中指出:存货、固定资产等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但*上的"非正常损失"与会计上的"非正常损失"口径上并非一致的,也就是说,会计所确认的"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并非一定就需要*进项税转出.
一、*非正常损失的界定.正常损失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等.非正常损失在*上是列举的,依据《*、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年第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如果属于正常损耗,需要计入原材料的成本,进项不需要转出.例如,原材料运输途中合理的损耗计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也因此增加了原材料的单价;如果*列举的非正常损失情形,则需将该项购进原材料或商品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范围.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也就是对之前已经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部分予以转出,即不予抵扣.但并非非正常损失所有原已抵扣的部分全部予以转出.根据财税〔〕年第号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区分四种情形:一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属于上述"货物"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出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而是其本身内涵即没有这两者的存在.所以,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论是固定资产,还是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其相关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三是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四是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也就是对之前已经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部分予以转出,即不予抵扣.但并非非正常损失所有原已抵扣的部分全部予以转出.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其进项税的转出仅限于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自建的不动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转出的仅限于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的计算.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算.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能够清晰的区分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的,可以根据购买时所支付或负担的*直接予以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损失金额×税率.另外,还应当注意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转出.
第二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算.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一般很难区分,因此一般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转出=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年度耗用货物金额÷年度生产成本总额)×税率.
举例: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年末对存货进行了全面清查,有库存产成品霉烂变质万元.该企业年生产成本总额万元,其中耗用原材料万元,税率%.计算该企业霉烂变质的存货转入当期损益的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进项税额转出=×÷×%=元.
标签: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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