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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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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如何界定? (一)虚*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年第号)第二十二条对虚*行为给出了定义:(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最高人民*对**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专用*犯罪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对“虚开*专用*”的行为进行了具体化: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专用*。 (二)如何界定“善意”取得虚开** “善意”取得虚开**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②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 ③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④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低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三)一定不属于虚开**的安全地带 纳税人通过虚增*进项税额偷*款,但对外开具*专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专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专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专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在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机关势必会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辅导工作,来保证减税降费的实际效果。在全面营改增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税收和企业税负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而*以票控税的特性,决定了企业务必要加强对于*的管理工作,避免相应的*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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