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在未付款并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只需将*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如果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而*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销售方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税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红字*专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天华厂8月日收到光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验单付款)及*,所列甲材料价款元,税额元,委托银行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甲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9月日材料运到,验收后因质量不符而全部退货并取得当地主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代垫退货运杂费元。9月日收到光明厂开具的红字*专用*的*联、抵扣联。作会计分录如下:
9月日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应收账款——光明厂 贷:在途材料——甲材料 银行存款
9月日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专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红字) 贷:应收账款——光明厂
该笔业务在付款时也可借记“待扣税金”元(不通过“应交税金”),待收到销货方开来红字*专用*时,用红字借记“待扣税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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