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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费和契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分开缴纳。城市配套费是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向购房者收取。而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的税款,具体比例由各地规定。因此,城市配套费和契税需要分别缴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是土地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土地出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后续的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
税收实践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税务机关内部意见分歧也很大,对实际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带来较大风险,需尽快加以明确。笔者经过梳理分析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前,政府征收的是各类市政建设配套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两者区别:
一是费用性质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政府性基金,而“市政建设配套费”只是一种费用。
二是征收单位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交到财政部门,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交到国土部门。
三是征收时间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交付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交付的。
四是征收依据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的缴费标准计算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金额是与取得的土地面积有关。
五是征收目的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是为了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而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2、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3、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4、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5、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辽地税函〔〕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包含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及其金额的,其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包含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通知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文件发文时间;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没有通知缴费文件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费用收缴凭证开具的当天。”
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因此,你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有减免的,仍应当按应缴的配套费全额乘以税率缴纳契税。某公司通过竞价方式于年5月日取得国有土地一宗,年月8日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到契税征收机关(财政部门)申报缴纳了契税,年5月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年5月日,该公司按相关部门要求,缴纳了人防费万元、城市基础配套费万元,年7月至年5月6日,缴纳了土地前期费用万元.年7月1日契税由地税机关征收,请问,年7月,地税稽查部门发现该公司在办理取得土地证后缴纳的人防费万元、城市基础配套费万元、前期费用万元,未申报缴纳契税,是否要追缴契税入库? 回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应该列入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缴纳的人防费万元、城市基础配套费万元,前期费用万元,应按规定补缴契税。
是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元,其中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元、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元。为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元。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规划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补证的违法建设项目,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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