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7号(国税总局2021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告)

编辑:rootadmin

1. 国税总局第7号

推荐整理分享国家税务总局令7号(国税总局2021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告),希望有所帮助,仅作参考,欢迎阅读内容。

文章相关热门搜索词:国家税务总局令7号(国税总局2021第7号) ,内容如对您有帮助,希望把文章链接给更多的朋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年月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年月日

2. 国税总局年第7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令7号(国税总局2021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告)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年月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3. 国税总局年7号公告

体工商户是小额的话,是一个季度3个月九万的额度,如果不超九万的情况下是按3%的税开发票话,不上3%的税。现在疫情期间国家对小额企业都由3%调到1%的税了,如果在一个季度三个月内超出九万的话,就会上按3%上税的,如果不超的话,3%的税是不用收取的。

4. 税务总局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年月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年月

5. 国税年第7号

:根据国税总局办公厅申报纳税期限安排,年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年1月纳税申报时间顺延至1月日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告

本文链接地址: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388983.html 转载请保留说明!

上一篇:个人出租商铺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个人出租商铺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下一篇: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发票验旧?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签订三方协议)

  • 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调增怎么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调整)

    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调增怎么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调整)

  •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属于哪个科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发票怎么区别)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属于哪个科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发票怎么区别)

  •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适用范围)

  • 主营业务成本包括教育费附加吗(主营业务成本包括职工薪酬吗)

    主营业务成本包括教育费附加吗(主营业务成本包括职工薪酬吗)

  • 税款追征期的起算点应如何界定(税款追征期起算点 增值税重新计算)

    税款追征期的起算点应如何界定(税款追征期起算点 增值税重新计算)

  • 房产新项目预交增值税期末如何处理?(房屋预售缴款怎么交)

    房产新项目预交增值税期末如何处理?(房屋预售缴款怎么交)

  •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收筹划几点浅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收筹划几点浅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

  • 进项税额及存货转出的会计分录(进项税额及存货减值)

    进项税额及存货转出的会计分录(进项税额及存货减值)

  • 新增产值和新增利税怎么计算(新增总产值)

    新增产值和新增利税怎么计算(新增总产值)

  •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工程完工后的会计处理如何做?(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工程完工后的会计处理如何做?(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

  • 现金流量表中有三个现金流量分析指标,分别是哪三个?哪个关键?(现金流量表中有应收账款吗)

    现金流量表中有三个现金流量分析指标,分别是哪三个?哪个关键?(现金流量表中有应收账款吗)

  • 电影院场地出租是账务处理吗?(电影院租金)

    电影院场地出租是账务处理吗?(电影院租金)

  • 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免租期租金可以追回吗)

    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免租期租金可以追回吗)

  • 库存结存小于销售如何结转成本?(库存和结存)

    库存结存小于销售如何结转成本?(库存和结存)

  • 单位缴纳的社保需要计提吗?(单位缴纳的社保计入什么科目)

    单位缴纳的社保需要计提吗?(单位缴纳的社保计入什么科目)

  • 付款然后付的手续费如何做账?(付款成功的钱怎么返还)

    付款然后付的手续费如何做账?(付款成功的钱怎么返还)

  • 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记在什么科目?(营业执照的注册号怎么查询)

    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记在什么科目?(营业执照的注册号怎么查询)

  • 申报个税一般劳务报酬和其他劳务报酬的区别是?(申报个税劳务报酬按20%扣)

    申报个税一般劳务报酬和其他劳务报酬的区别是?(申报个税劳务报酬按20%扣)

  • 如何开具发票?

    如何开具发票?

  • 支付国外佣金代扣代缴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怎么做分录
  •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印花税
  • 桥闸通行费怎么做账务处理
  • 印花税按照开票金额缴纳可以吗
  • 开发票商品类别与商品明细的区别
  • 防伪税控服务费怎么算
  • 契税印花税计税方法
  • 稽查补缴增值税做账
  • 汽车按揭费用收合法吗?
  • 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
  • 外汇风险管理的贸易融资法
  • 营改增典型案例
  • 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开
  • 协会核定的税种都有哪些?
  • 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在办理手续
  • 投资协议需要注意细节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还是30%
  • 收到委托代销清单的会计分录
  • 税法种类及税率
  • 实验耗材发票内容怎么写
  • 应收账款转营业外收入怎么写申请
  • 收到对方给的发票怎么做账
  • php 数字转中文
  • 现金发放的餐补算工资么
  • 微软 windows11
  • 除了个税还有什么税
  • PHP:curl_close()的用法_cURL函数
  • 交暖气费可以开单位发票吗
  •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 Stable Diffusion 准确绘制人物动作及手脚细节(需ControlNet扩展)
  • 如何向企业账户转钱
  • 高新补贴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php管理员权限控制
  • WINDOWS10系统怎样给电脑分区
  • gpt gtp
  • 蓝桥杯第十四届模拟赛第三期
  • php如何上传文件
  • 配件盘点的方法
  • 研发失败能做加工企业吗
  • etc如何取票据
  •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什么指标
  • 可以现金结算的业务
  • 费用什么情况下要写报销单呢
  • Mysql创建通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 工程外经证预缴税款计税方法
  • 固定资产丢失如何补办
  • 应付职工薪酬怎么冲平
  • 园林绿化企业属于什么行业
  • 个税手续费返还比例
  • 公司冲账发票做账流程
  • 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 在建工程发生的运费计入什么科目
  • 购买生产原料的支出
  • 金税盘每年服务费可以抵扣吗
  • 餐饮食材成本高怎么形容
  • mysql 启动报错
  • windows无法启动wlanautoconfig
  • jucheck.exe
  • ubuntu sudo apt
  • linux系统开机黑屏啥也没有
  • info.exe病毒
  • win10如何动态桌面
  • win7或win8、win8.1系统下安装ubuntu实现双系统图文教程
  • win10周年更新版是什么意思
  • linux怎么开启root权限
  • win7系统电脑硬盘图标变了,控制面板也打不开
  • win8怎么创建宽带连接
  • Win10预览版桌面图标和任务栏不翼而飞怎么办?
  • windows批量处理命令
  • js日期格式化方法
  • jquery.siblings()
  • 小微企业税务优惠政策
  • A级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别
  • 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微信申报缴税流程
  • 上饶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 盐城国税电话
  • 免责声明:网站部分图片文字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邮箱:opceo@qq.com

    鄂ICP备2023003026号

    网站地图: 企业信息 工商信息 财税知识 网络常识 编程技术

    友情链接: 武汉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