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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下内销和外销。内销会产生%的销项税额,外销是免税,也就是说外销不会产生销项税额。
内销的企业:如果一般的非出口企业,那么进项就是抵扣销项,缴纳的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出口的企业:如果是出口的企业(假设全部出口,没有内销),那么这个企业就不会产生销项税额,就不会抵扣进项,导致进项一致留抵,长久会越来越大。
因此简单地理解,所谓的退税就是退的钱的其是进项税额(留抵税额),企业出口一次退税,进项的留抵就减少。
如果企业没有进项,企业就没有税可退了,但是退税的金额跟进项税额、出口额、以及出货物退税率有关,这个就不详解了,详情去看看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吧。
反正你只要理解,外销的退税额就是进项税额。我在举例一个列子:
假设A、B两公司,A是内销,B是外销,两个销售额都是万,进项税额为1.5万。(B公司退税率为%)那么A缴纳的增值税=*%-1.5=0.2万。
B公司因为没有销项,就不会缴纳增值税,还可以退回1.1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4万(进项转出)当期应纳税额=1.5-0.4=1.1万(当期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1.3万免抵退税额
第二条: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生产企业: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率)
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贸出口企业有关进项税转出分录
借:库存商品(进货时)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计算应退税)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征退税之差)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收账款-外销 (外销时)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出口退税是对应税商品在国内征收的税在商品出口时退还给应税商品的出口企业,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出口退税,也是为了企业公平竞争
出口退税的好处是相对于内销货物而言的,在国内采购的商品出口才可以退税,再次在国内销售的就要征税。具体说,出口商品销项税额免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或者退税,这样产品的税负在理论上就是0,而内销商品在抵扣进项税额以后仍有一定的税负。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购进原材料生产出的商品出口了可以退税,内销了就要征税,还有燃动力等,只要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理论上都是可以退税的。但是如果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那么征退税率之差要转入成本。
就是增值税为0。进项构成比例是指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构成比例为0的意思,就是增值税为0,就相当于这次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过期了,需要重新申请。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出口退税率是国家事先规定对某种出口产品退税比率,它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是:某种出口产品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的差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说国家不能退税部分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如:某种出口产品征税率是%,退税率是%,还有4%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例如:某生产企业出口纺织产品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元,退税率为%,免抵退税额=.万元*%=元,进项税额转出=.万元*4%=元.
串通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
在外贸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
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业务。
串通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
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
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体有四种:
一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
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
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
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
特别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
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 值得一提的是,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这种人通常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如果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为诈骗罪。 3、骗税行为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这个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出口退税是退还在国内各个环节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和; 就是出口方在进货环节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进项税额,此项业务本身不但出口不交税(即不体现销项税,)而且,退还以前环节的所交的增值税。 中国为了鼓励出口,对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的优惠政策。究其根本,是将出口产品在国内流转环节形成的税收,在出口环节,退给出口企业,以此增加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网上退税系统一般要一个月左右会有国税总局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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