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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机构应该把分支机构的利润合并,如果还是亏损的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即填0
2)今年是按年的三项因素的数据来计算比例,所以表中都应填年度的数据.一般来讲这个比例定好整年是不变的.
3)是,每个季度都得填,因为分支机构不知道总机构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由分支机构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规定:“第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式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年版)》(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年版)》(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月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合计”: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规定,汇总纳税的企业不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要报送的资料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各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 5、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报送的资料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用预缴申报表)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以上资料中,总机构的1、2项和分支结构的1、2、3项资料通过网上申报,其他资料需要报送纸质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窗口。
按照新的跨地区所得税缴纳的规定,分公司的所得税需要缴纳在当地,例如:我司在年7月底注销分公司,那么注销的分公司所得税第三季度如何处理,是否按照总公司7月份的所得税额乘以分配比例(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分配表)来缴纳,如提出注销的时候是7月份,审批完成的时间是8月份,所得税是缴7月份一个月还是7、8两个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0.、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人,应在办理完注销以后,才能依法结束纳税义务,且在注销后日内,总机构负有将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义务。如果该分支机构是8月份才办理完注销手续,那3季度就应该在当地预缴7、8两个月企业所得税。
公司独立核算,可以从两部分来看:
1、公司性质上是否独立:可查看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执照上的大标题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独立核算的大标题是“营业执照”;
2、税务是否独立: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不能明确分辨税务是否独立,只有税务片管员在税务系统上才能查看是否属税务独立,且无论税务是否独立核算,个人所得税、地税仍按正常企业独立申报,只有所得税税种才区分是否由总部统一核算分配。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总部在外地):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每月的收入费用不需上报总公司,申报所得税时,除本公司应缴的所得税外,还需加上总公司分配比例表中分配给本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报送的材料中还应附总公司的分配比例表。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在总公司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该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性质,办理备案手续后,分公司申报所得税时只需申报本分公司所得税,不需提供总公司利润分配比例表。
(登记时未明确公司性质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默认为非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在第1次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向相关税务相关申请转为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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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弥补。
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经汇算清缴后存在的亏损,凭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证明,可以由总机构在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弥补。
国税发〔〕号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就地入库,%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0.、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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