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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的。
讲课费是老师的应得收入,应该算在自己的课时中来统计,是薪资的一部分,如果应得工资超过了基本工资水平,那就按照正常的费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额。
这个并不是按照讲课来交税的,是按照你的收入来交个人所得税的,就看你一个月的工资是多少了,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标准才需要交税。课费属于劳务费。
要收,因为授课费是按小时收的,不是按天收的
营改增后老师的税后讲课费的个人所得税各是:
1、倒算税前得超出除以(1减%)等于(元);
2、个人所得税是乘以%等于减等于(元)。
劳务费元及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征税的是税后元(减)的超出部分。
个人所得税表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表。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免税率亦称“税率为零”。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个特定环节上的课税对象,以零表示的税率。从理论上说,零税率与免税是不同的。免税是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免除其本身负担的应纳税额,而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仍然是含税的。
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而且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亦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但在实际工作中,税率为零的含义在不同税种上的使用,并不严格。如所得税往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免税金额部分以零税率表示,当然所得税并无转移税额的问题。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仅指免掉投资项目本身应纳税额,其外购各种商品和劳务,实际上都是含税的,并不退还其已纳增值税税额。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上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这是劳务费收入
劳务费元及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征税的是税后元(-)的超出部分。
倒算税前得超出÷(1-%)=(元)
个人所得税是×%=-=(元)
设专家税前讲课费为X则:
X-X*(1-%)*%=
X=.9
应扣个税=.9*(1-%)*%=.9
(-)*0.2
讲课费属于劳务费。
税率为: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元的,用收入减去元的费用;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税率为% 。
3、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4、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5、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6、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扩展资料:
外请专家的讲课费入账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专家来自培训机构,可以直接请他提供发票,作为培训费入账报销;
2、专家以个人形式讲课,可以通过劳务费支付,入账报销;
3、可以临时工资形式入账报销。
4、外请专家讲课费的标准在年出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以单个学时来计算,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费
属于劳务费,交税税率为分档的,每次低于免税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元的,抵扣元费用,再乘%税率;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元的,抵扣收入额的%,再乘%税率;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外请专家讲课的劳务费,一般都是双方协商,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但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扩展资料:
属于劳务费,交税税率为分档的,每次低于免税;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元的,抵扣元费用,再乘%税率;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元的,抵扣收入额的%,再乘%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外请专家讲课的劳务费,一般都是双方协商,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款=(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额)*税率。
纪委有相关的规定,大概就是:领导干部不许收取授课费用,其他人则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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