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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打印的。
打印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具体操作方法:
1.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2.点击登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输入用户名称,社会统一代码,密码及验证码,进入报税界面;
3.在界面左上角,点击代扣代缴菜单栏中的查询统计模块,选择个人扣缴明细查询,输入查询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就可以看到当月的所有申报表;再选择相应的年、月份,可以看到以前月份的所有申报表;
4.导出后即可打印。
新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款客户端仅能查询已申报成功的数据,不包含未申报、申报失败,已申报但已作废或者已被更正的数据。
新版只能从年的数据开始查询,跨度不超过个月,年之前的数据须切换到旧版进行查询。
也可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表的查询和打印。
1、打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输入密码,点击登录。
2、登录成功之后,点击页面左边的查询统计。
3、界面弹出两个选项,一个是单位的申报记录,一个是个人的明细,点击需要打印的类型。
4、进入查询统计界面,输入需要打印的日期,再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
5、页面弹出申报密码输入框,输入申报密码,点击确定。
6、界面会弹出相应的申报表,之后,点击页面右边的导出。
7、页面弹出保存路径选项,选择保存路径之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之后,就可以看到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了。打开Excel表,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下载需要先登录学历网,点击在线验证报告的申请,找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下载即可。
1、网上所搜学历网,点击官网登陆。
2、点击登陆学信档案。
3、填写信息,点击登陆。
4、点击在线验证报告的申请、点击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查看 点击右侧额查看击备案表右上角的下载报告
如果显示无法查看,点击延长有效期就可以了。一般会顺延天的有效
首先在网页上打开“学信网”,然后登录学信档案,接着点击【在线验证报告】下方的【申请】,
点击【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下方的【查看】,
在学校下方点击【申请】,选择验证报告有效期,再点击【申请】,申请完成后点击【查看】,
最后点击右上角【下载】图标即可。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的税率,三万以下%税率,三至十万%。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个人所得税零申报与正常申报一样,没有区别。 所谓零申报是说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零(不需要交税)。金税三期需要企业要填写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工资,达不到纳税标准的不用纳税。 一、免税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税法第四条具体规定如下: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 税法第六条具体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凡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专项优惠。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报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报批管理;未明确规定报批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尽量简化手续,减少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
第二章 报批类优惠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收优惠申请报告,列明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八条 税收优惠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书面决定。
第三章 备案类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和其他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 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明细项目表》,明确纳税人应提供的具体备案资料,并依照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增补和修订。
第十四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
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方式的划分,由省局确定并不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对需要事前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规定需要报送后续管理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提请备案。
事后备案经审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税收优惠备案审核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与法定减免优惠条件进行的相关性、合法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备案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税收优惠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新颁布的备案类税收专项优惠,在省级税务机关未统一备案方式和备案资料之前,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暂行备案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追缴税款。对涉嫌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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