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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退税函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原来都是纸质函调,通过邮寄,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号)提出函调要求,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5)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A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C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 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1、一般企业涉及主要税种,通常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它是根据企业营业范围和对象来决定的。工业、商业企业一般交的是增值税,服务行业交的是营业税。工业、商业企业如果有发生服务行为,也要另外交营业税。(一些特殊企业,还涉及消费税)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附加税、费”,是在交“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附加计算、征收的税、费。3、养老保险属于地税代收费,具体收费各地不相同。4、地税一般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5、有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征收。小规模商业企业涉及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4%。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增值税×3%。
4、印花税:(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已经调整有变动,仅供参考。)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的部分 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三险一金”6、所得税(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3)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4)所得税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元;(2)中等城市1.2元至元;(3)小城市0.9元至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元。”
1、企业缴纳的税款中,当地政府根据税法规定按一定比例留存税款。分配到地方财政的部分也即地方留成部分,如分配到县级的,就是税收县级留成。
2、国税的税款主要是上交中央,只要少部分留给地方财政。而地税的税款是按不同税种、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到各级。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会按不同比例上缴中央和分配到省、市财政,而印花税等就会全部划入市级财政。
在制定税收计划和税款入库时,税款已经会自动按预定的比例计算和入库。
但是国税收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地方的留成比例也有所不同。
个别不发达地区的国税收入甚至可以全部留给地方财政。
国家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等,地方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基金、堤围费、价格调节基金、房产税、个税、印花税、契税等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缴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 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资产评估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林业执法,保护森林资源。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
(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
(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他产品;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
(四)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况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
(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七)其他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年以后成立的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上缴国库;上述税金产生的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等上缴地方财政,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税种如资源税、房产税、农业税等需上缴地方财政局
消费税中央%,增值税中央%,
地方%,所得税中央%,
地方%,其他工商税地方%。
1。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3。地方税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
从年至今,全国缴税最多的省份都是广东省。 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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